(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月21日至28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排查整治范围的“三合一”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排查发现“三合一”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到位。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将排查整治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作出专题报告,于2009年3月1日前报市“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市政府组织也将专门组织排查整治验收工作组,对全市排查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整治工作。各地一定要贯彻落实各级领导重要指示,吸取血的教训,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努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从建设“平安福州”,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排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排查整治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三合一”场所整治任务少的县(市)区要将公众聚集场所、“九小场所”和出租房屋等场所作为重点排查整治对象。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三合一”场所安全监管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条件、执法程序和监管责任;充分利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议事平台,定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派出所等业务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强化动态监控,严防失控漏管,严防隐患反弹。要实行错时工作制,对白天关门、夜间加工、逃避整治的小作坊,要严厉打击。同时通过加强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增强法律对各单位场所业主的震慑。要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等乡规民约,与业主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强化出租房屋管理,落实巡更巡查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国土、发改、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村镇建设规划,严格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严格房屋权属和工商注册登记,坚决从源头堵住 “三合一”场所的产生。对排查整治中发现个别拒不搬迁的“钉子户”,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断水等方式强制关停、搬迁。安全监管、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安监站、综治办等基层安全生产监督员、综治协管员、中心户长的作用,对“三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九小场所”和出租房屋等场所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