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9年1月7日 粤劳社发〔200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四、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算调整额。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按上述办法调整,所在市平均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月的,再按调整后所在市平均养老金与700元的差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