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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其他事项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和《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参加调整人数(人)

人均增加额

(元/月)

人均养老金(元/月)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计

 

 

 

 

普遍调整

小计

 

 

 

 

定额调整

(按照所在市2008年平均养老金的5%)

 

 

 

 

定比调整

(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5%)

 

 

 

 

特殊调整

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正高职称)

 

40

 

 

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副高职称)

 

40

 

 

建国前老工人

 

40

 

 

原工商业者

 

40

 

 

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40

 

 

小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数)

 

40

 

 

其他照顾人员

退休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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