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渔港建设和布局规划》,加快渔港建设步伐,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逐步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海洋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和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执行渔船修造企业、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的企业。提高渔船检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渔船登记制度。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从事渔业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加快海洋大功率电台建设,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建设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所有沿海滩涂养殖交通工具和渔船上配备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终端设备,在重点渔船、远洋渔船和涉外渔船上配备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到2010年实现对海上作业渔船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全覆盖。
(六)提高渔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在60马力以上海洋渔船上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齐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对于载员6人以上(含6人)的海洋渔船,应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加强沿海滩涂养殖生产的安全管理,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滩涂养殖交通工具、生产设施设备。
三、加大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力度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引导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建立重点渔船动态监控制度和渔船“定人定时联系”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在恶劣天气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航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瞭望值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按照《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