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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加大渔港、安全通信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海洋和气象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渔业安全生产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予以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设备和安全设施配备,各地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积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提请制定出台《江苏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业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渔业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和政府财政补贴,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一并部署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乡镇基层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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