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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县(市)水利(务)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办发〔2008〕17号)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涉水事务强县扩权工作,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江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我厅制定的《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县扩权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我厅在认真梳理、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把部分原来由省厅直接管理或市级管理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这些权限涉及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和其它涉水事务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诸多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县域水利更好发展。

  二、扩大县(市)级水利管理权限后,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任务和工作职责更加重要,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下放行政权力与加强行业管理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改革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要继续按照水法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协调统筹区域水利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认真承担起跨县(市)水利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核和许可管理、河湖管理、防汛防旱、水资源配置、重点工程建设、水事纠纷调处和水行政执法等工作。要继续加大对所辖县(市)水利工作的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管理力度,帮助和指导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扩大水利管理权限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责任,提高依法管水水平,主动加强与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衔接,接受行业指导和监督。特别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扩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后,省水利厅向下分配资源、安排资金计划、落实规划管理、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等原则上直接到县(市)。省水利厅在安排项目立项和资金计划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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