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将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思路,改进管理方式,重点抓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厅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相关工作的操作细则,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大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
一、县(市)自行审批、报省、设区市备案事项
1、一县(市)范围受益,不涉及县(市)际行政区域水事关系,已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以自筹资金为主(80%以上,含80%)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一县(市)范围受益,不涉及县(市)际行政区域水事关系,需申请省级资金补助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省水利厅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市)自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3、30万元以下的防汛急办项目、度汛应急项目(省长预备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项目、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项目、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4、县乡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村庄河塘疏浚整治工程项目、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山丘区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泵站改造工程项目审批。
5、取水许可审批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水库)取水;省属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取水;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取水;县(市)际边界河道(湖泊、水库)上游5公里、下游3公里范围内取水;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取水由省水利厅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行全额管理,并负责审批取水许可。除上述以外的下列限额以下取水,由县(市)自行审批,报省、设区的市备案:
(1)长江流域:长江干流地表水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水;其它河道(湖泊、水库)地表水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