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太湖流域:地表水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水。
(3)淮河流域:地表水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水。
(4)地下水取水: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及弱承压水。
6、一县(市)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设立审批。
7、受益和影响范围都在一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
二、县(市)审核、报省审批(审核)、报设区市备案的事项
8、涉及设区市市际行政区域水事关系或流域性行洪、供水河道及堤防上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9、影响和受益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涉及县(市)际行政区域水事关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委托设区市审批。
10、省以上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建设项目不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审批。
11、防汛急办项目、度汛应急项目(省长预备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项目、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项目、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立项审批。
12、县乡河道疏浚、村庄河塘疏浚整治、圩区综合治理、山丘区水源工程建设、小型泵站改造工程等年度建设计划。
13、水利科技重点项目,水资源配置、保护、节约项目,水行政执法基地、水工程(河道、湖泊等)管理基地、防汛基地建设项目立项。
14、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省水利厅初评后转报水利部评定。
15、涉及两县(市)以上水利旅游项目的设立审批。
16、水政监察员资格核准、证件的核发。
17、省主持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查。
三、质量监督
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或者由县(市)水利局委托设区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省水利厅对质量监督职责另有明确分工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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