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局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实行县级区域统计制度的通知
(筑统发[2008]47号)
中央、省驻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区(市、县)统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计体制改革建立县级区域统计制度的通知》(筑府通(1999)2号)文件精神,贵阳市除劳动工资统计外其余专业均已实现了区域统计,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决定实行劳动工资区域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统计范围和表种
各区(市、县)劳动工资实行区域统计的范围包括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驻本区(市、县)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区(市、县)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
实行区域统计的表种包括劳动工资年报和季报。
二、实行区域统计的时间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从2008年年报开始实行区域统计,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金阳新区地域上的各综合单位、中央、省、市直报单位年报仍由我局社会处统一布置、收集、数据处理,2009年开始全部实行区域统计。
三、依法搞好劳动工资区域统计
各中央属、省属、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当地的区(市、县)统计局的具体安排,认真作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到当地区(市、县)统计局,对于有违反《
统计法》的行为,将按《
统计法》及《中共中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追究。
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实行区域统计后,各区(市、县)统计局应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库做好年报和季报及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市统计局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检查督促和过渡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