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财工〔2008〕526号)
何晓军、陈新兰: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何晓军、陈新兰为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何晓军为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同意何晓军(注册证号:44030088)、陈新兰(注册证号:44000576)、欧稚云(注册证号:44000569)、黄楚珠(注册证号:44000565)、伍博敏(注册证号:44000574)、柳琳(注册证号:44000573)、刘新跃(注册证号:44000567)、黄笑娟(注册证号:44000562)等8人为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2号海联大厦九楼。
六、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接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