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粤财工〔2008〕502号)
刘敏、陈刚: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刘敏、陈刚为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刘敏为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刘敏(注册证号:47000450)、陈刚(注册证号:47000449)、汪勤(注册证号:47030032)、王玉珏(注册证号:47030031)、饶建军(注册证号:47000448)等5人为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联华大厦14层A室。
六、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深圳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接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