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运管发〔2008〕215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
我省于1992年依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制定的《湖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进行了规定。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该实施细则已自动失效。
为确保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行驶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交通部令《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
51条“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的要求,制定了《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暂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行驶安全,落实车辆节能减排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令《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汽车维护按国家标准规定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周期采用行驶里程确定,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
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的周期:
(一)一级维护为2200公里或半个月。
(二)二级维护为14000公里或三个月。
三、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其它在用车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