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苏府〔200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我市部分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失业人数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明显趋紧,预计明年这一形势还会延续。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相关决策部署,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落实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市委十届八次全体会议要求,努力做到“双保、双扩、双转”,即“保增长、保民生;扩大内需、扩大开放;转变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落实好市委批准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全力以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
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应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统筹兼顾增加就业岗位;在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过程中,统筹兼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
适度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按照苏州产业发展规划和目录,明确可以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就业岗位。制订《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岗位。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