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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要设立并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创业型城市”和“创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的申报、评估制度,对达到标准的从各级财政创业引导性资金中予以奖励。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八位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享受群体,将本地农民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八、建立就业工作应急机制。根据当前形势,制订《苏州市就业工作应急方案》。各地也要建立就业工作应急机制,强化责任,以切实应对就业形势的变化。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监控企业运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监控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稳定;监控失业动态情况,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监控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实施培训缓解压力;监控各项就业统计数据变化,加强就业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措施,运用更为有效的手段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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