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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对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山林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原则上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林、非农民主要收入来源的山林、其它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山林和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对林改前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合同规范、合法并在合同期内的,要予以维护;对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又在合同期内的,要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依法纠正。

  集体林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公开透明,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各级林业、档案管理部门和乡(镇)、村要切实建立健全林权档案,共同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二)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按乡(镇)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年采伐量。村、组在林地发包时,要保留适当的防火隔离带建设用林地。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及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分配采伐指标,分配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各种补偿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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