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1.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重点查处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2.持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有效遏制和打击商业贿赂的途径和方法,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3.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健全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办理规定,完善督办机制;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纪委案件管理监督机构,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重视和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4.建立健全查案协调机制。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五)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
1.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启动湘江流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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