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5日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充分调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提高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效果,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宣传促销,是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为推介我市旅游产品和线路,宣传我市旅游形象,到市外、境外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展览会、交易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以及邀请市外、境外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或本单位开展旅游考察、采访报道,或者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外发布旅游信息等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科学的短、中、长期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策划、展示本地区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和促销本地区的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

  (三)指导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宣传和促销,组织、指导和支持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和包装并开展促销活动。

  (四)开展旅游市场调研,探索和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方式,总结推广旅游宣传促销有益经验和有效管理办法。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第六条 旅游企业应积极参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并根据全市的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本企业的宣传促销计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