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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完成后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级旅游行业协会拟订的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和拟开展的重要宣传促销活动,须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实施完成后写出总结报告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有针对性地选择目标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应选择主要客源地举行,也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发展情况选择在新兴或潜在的旅游客源地举行。

  (二)合理组织配置人员结构。宣传促销活动应以旅游企业为主开展,出境旅游宣传促销团中旅游企业的人员比率不得少于60%(演职人员除外)。

  (三)精心组织宣传促销活动。宣传促销活动应主题鲜明、针对性强,以旅游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和业务洽谈为主,同时兼顾学习考察。举办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应与业务洽谈相结合,可辅之地方特色文艺展演、抽奖和竞猜等活动,同时应组织和邀请当地旅游机构官员、主要媒体记者和重要旅行商参加。不进行整体旅游资源宣传和旅游形象推介的专业业务洽谈会,应组织和邀请对口业内人士和客户参加,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筹备工作。面向公众的巡游或场地展演,应选择受众面较广的巡游路线和展演场地,并邀请当地主要媒体参加。

  (四)有针对性地提供宣传促销资料。应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偏好和消费特点,提供对当地市场有吸引力的产品和线路资料。

  (五)认真评估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效果。每次宣传促销活动完成后,应收集当地媒体和受众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和反应情况,追踪当地旅行商对销售我方旅游产品的意向,并形成综合分析和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应与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业务往来,进行深度宣传促销。

  参加由国家和省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应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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