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各种旅游交易会、展览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展、招展达到一定规模。国家、省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数量要求的,须按要求办理,一般不得无展位组团参展。
(二)宣传主题和形象特色鲜明。应以本地的旅游资源和产品特色为基础,以旅游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确定旅游宣传促销的主题。一般一个地区一次活动应集中推介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通过精心布展有效展示整体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
(三)宣传推广和业务洽谈有针对性。旅游宣传推介针对不同目标市场的受众特点选择播放影像、发放资料、文艺展演、新闻发布等方式进行。业务洽谈应在广泛联络的基础上,做好重点客户的工作,每次会展都应有实质性的交易成果。
(四)充分发挥展区展台效用。应充分利用展会提供的平台和机会,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提高展区展台的使用效率,并遵守展会组织者关于参展的有关规定,不得提前撤展或在展览期间出现无人值台的情况。
(五)展览会或交易会结束后,就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建议以及经验交流、业界最新动态等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邀请或接待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市外、境外的旅游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区进行旅游考察、业务洽谈和采访报道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明确邀请对象。应将主要旅游客源地的重要旅行商、主流媒体记者作为主要邀请对象,同时也可以邀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客源地的旅行商和媒体记者。邀请人数由邀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待能力自行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或安排的,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好考察接待工作。
(二)制订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包括邀请考察的时间、线路和需进行采访报道、业务洽谈的内容、方式、要求,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被邀请方的国别、性别、民族和风俗习惯等,并征求被邀请方的意见后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和安排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三)做好考察接待工作。应按计划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察接待工作。
(四)进行效果评估。考察活动结束后,应按与被邀请方的约定,由被邀请方落实和提供在其所在地进行新闻报道和产品宣传促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由邀请、组织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