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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市政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以提高我市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积极性,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矛盾。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担保机构为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并对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政策性补助,以及为被担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贷款贴息补助。

  第三条 市农办、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在南京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且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被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在我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市“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要求。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扶持政策

  第六条 为鼓励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减轻农民合作社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申请补贴的担保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业务年综合收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担保金额×担保月份数÷12)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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