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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完善生产储运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市场营销必要的周转等向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以一年为限根据银行结息单给予80%贴息。

  第八条 2008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各郊县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的启动工作。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2000万元专项资金,各郊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按照五五分担的原则,市、区县共同落实对担保机构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已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责任的担保机构、被担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专业合作社所在郊县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条 郊县发改局负责审核担保机构补贴申请材料。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与有关银行及批准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六)担保合同和履约情况说明,必须提供每笔业务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代偿损失认定资料、代偿支付凭证等相关附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郊县农办负责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二)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四)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合同、资金拨付与到帐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的担保文件、利息支出凭据等相关附件,必须提供符合补贴范围的合作社业务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郊县农办负责汇总有关担保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申请材料,由郊县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上报市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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