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四)培育创业服务载体。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所,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保障创业所需。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争创创业型城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政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