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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其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整体规划;
  (二)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三)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四)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域权属中心)负责全市海域使用权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对海域分等定级确认;
  (二)负责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三)负责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转让、出租等市场化运作;
  (四)负责海籍档案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缴纳海域使用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外,申请使用海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海申请人)应当向有海域管辖权的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填写规范。海域使用申请书中必须有具备海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宗海图。
  第十一条 跨县(区)毗邻海域用海,应当直接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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