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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不予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
  (五)海域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第二十九条 他项权利注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出租、抵押协议。

第四节 其他登记

  第三十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在登记权限内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三)出租、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并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一)海域使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查封用海设施、构筑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权的;
  (四)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第三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导致海域使用权冻结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标注。
  第三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有误,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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