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八条 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应当在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电子公文交换平台软件系统由省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贵州省信息中心负责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电子公文交换传输使用以下软件和设备: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加密卡,二维条码生成软件,电子公章盘);
(二)双面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十条 拟交换传输的纸质公文由发送单位通过贵州省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并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有发送错漏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接收单位要对接收的公文及时打印和处理,对紧急公文应随时签收处理。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及时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催办或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并处理。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四条 各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