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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和《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明显位置予以标识。核发环保标志是为了区分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并对高排放污染物车辆进入中心城区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采取限制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高排放车是指不能达到第一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汽车。

  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暂设一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高排放的汽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限制持有某类环保标志车辆的行驶时间、行驶路线和行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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