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确定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式样,实行环保标志的核发和鉴定。
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在环保标志发放后,结合路检,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环保标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环保标志的违规违章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结合停车场抽检,在市交通局的配合下,对环保标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 新注册登记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发放点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
第七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排气检验合格后,到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发放点领取环保标志。具体程序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外观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阶段性标准。
(二)排放测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简易工况法后,检测限值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三)核发环保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市环保局指定的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市环保局对核发环保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变更登记、外地转籍车辆环保标志的核发: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需先完成外观检验和排放测试,凭机动车外观检验报告、排气检测合格报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机动车有效证件(如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购车合同),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