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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小煤矿委托大煤矿进行管理,主要委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相关事项,主要包括有偿委托管理、总体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管理期应不少于1年。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委托管理内容和工作标准,明确相互利益、责任,明确在委托管理过程中收取费用标准和方式等。在委托管理期内,可按合同约定,由大煤矿对小煤矿配备所需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被委托管理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可由原煤矿业主和大煤矿共同负责,其中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三)帮扶
  各有关国有煤矿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33号)要求,从提高全省煤炭生产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树立全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帮扶水平和能力,继续组织开展好帮扶小矿工作。每年帮扶小煤矿的名单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大煤矿带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各级产煤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层层抓好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大煤矿要认真编制本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各阶段各项目工程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抓紧制定发展规划和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小煤矿的工作计划,争取支持帮助,加快实现工作目标。对于与大煤矿平面范围存在重叠的小煤矿,以及相邻矿井安全生产互相制约、影响较大的小煤矿,鼓励由大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
  (三)加强协调服务。各级产煤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相关协调工作,搭建好信息平台,鼓励大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本辖区内的小煤矿,对大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项目给予技术改造、双电源建设、资源配置、运输道路建设等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四)完善相关手续。因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委托管理的煤矿要按《安全生产法》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帮扶企业按黔府办发〔2007〕133号签定帮扶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职责,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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