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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辖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年审项目负责人年报审计沟通机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辖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年审项目负责人年报审计沟通机制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9]2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件)和《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健全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制度保障

  辖区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235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避免形式主义、笼统模糊,切实完善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机制,通过制度予以明确沟通的具体形式、内容、参与人员、职责及责任部门,切实为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中应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明确的协调部门和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各上市公司应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义务

  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年报审计机构应切实加强沟通,并形成有相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上市公司协调部门应当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作出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公司财务报告、生产经营报告、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年报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等,或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沟通过程中,如独立董事或年报审计人员提出需管理层回避的,管理层人员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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