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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彭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系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及财务管理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本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县上组建的评审小组实施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系指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评审中心,以及经财政部门委托能够承担相应评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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