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完成项目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三)为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审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审。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审。
第八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六)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进行审查;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实施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提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
(三)向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将评审结果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