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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财政部门的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协调解决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绩效评审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实施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结果应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对政府绩效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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