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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意见

  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制订淘汰计划,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

  2.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采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系统相关节电设备。逐步限制并禁止落后低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快高耗电中小型电机及风机、泵类系统的更新改造及定流量系统的合理匹配。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3.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逐步淘汰闸板、阀门等机械节流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合理匹配电机系统。

  4.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四)空调节电。

  1.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

  2.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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