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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意见

  3.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同时要加快推进公务车制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4.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要把节油节电作为当前宏观调控和节能工作的重点,摆在突出位置,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快《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立法进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三)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市地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各市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

  (四)强化用能单位责任。用能单位要遵守节油节电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油、高耗电工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五)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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