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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积极推动市高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进一步完善专利政策体系,健全专利保护和监控机制,构建专利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和专利纠纷快速反应机制,继续探索实施专利质押贷款,重点扶持企业在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领域取得突破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着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应用水平和能力。
  (三)搭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交易平台。
  进一步完善由担保平台、投资平台、贷款平台和群众信用组织组成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市高新区进行企业信用贷款、发行企业集合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等试点,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市高新区集聚,支持市高新区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着力完善科技部、天津市共建机制,把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作为部市共建的主要内容之一,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建立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机制,以市高新区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合作为重点,促进市高新区跨区域的联合与资源整合;加强市高新区与市内各功能区及区县的合作发展,共同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的联动发展。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引导大学和科研机构围绕市高新区发展需求进行人才培养、学科设置和科研布局,鼓励市高新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大力推进土地管理机制创新,探索以租赁为主的招商模式和土地证券化。推进科技金融体制改革试点。
  (五)营造多元文化共存的知识型社区环境。
  通过发展多层次社会网络促进文化、习俗、制度等方面的建设,缩小市高新区内多元化要素的"社会距离",形成多元文化、多元社会结构主体共生互动和知识融合发展的社区环境。
  六、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市高新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一)加强市高新区管委会对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引导和管理。
  市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推进和落实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对各政策区、辐射区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创新体系建设、经济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立市高新区管委会与创新型科技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并完善对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考核评价机制。
  按照科技部对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市人民政府对市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由市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对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按年度进行统一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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