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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设立联动发展资金。
  高新区和辐射区共同设立联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开展科技创新、加快经济发展,其中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4000万元。创新型科技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所分配的联动发展专项资金2倍的比例匹配,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市级科技经费给予倾斜支持。通过联动发展资金,统筹各区联动发展,引导各区发挥各自优势,在项目建设和发展产业集群上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目标的实现。
  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
  (一)加强对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将国家创新型园区建设作为天津市和科技部共建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有关委办局、市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推动市高新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建立以自主创新为导向的对市高新区的评价与考核体系。
  (二)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财政支持。
  为实现总体建设目标,在创建期间(2008至2015年),天津市高新区将安排、筹措1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其中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财政收入中安排超过5亿元的资金设立自主创新资金,市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也设立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落实滨海新区开发资金向滨海高新区的投入,并统筹利用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性投资加快滨海高新区基础环境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和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市高新区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将市高新区企业研发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天津市政府采购名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四)加强对滨海高新区的政策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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