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从2009年2月底到7月初为全面实施阶段。决战150天,全面展开重点地区和道路的环境治理、公园绿化、建筑立面整修、屋顶"平改坡"、土路改造、道路罩面、城市家具配置等各项任务。
第三阶段:从2009年7月初到7月中旬为检查和验收阶段。用半个月时间,对整治任务逐项进行检查,验收整治成果。
三、相关政策
(一)房屋拆迁。严格执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对整治范围内有碍观瞻平房的拆迁,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纳入土地整理成本。违法建设违章棚亭无条件拆除,远年住人违章经有关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拆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和土地整理成本。
(二)建筑立面整修。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等整修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自行整修或委托辖区政府整修。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的建筑整修和居民住宅的整修(含清拆、调整空调及牌匾等)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三)夜景灯光建设。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按规划设计需设置夜景灯光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建设。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和住宅楼夜景灯光建设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四)改造提升公园和绿化新建、提升改造。改造提升水上、南翠屏等2个公园所需资金由市统筹安排;人民、睦南、二宫、河东等4个公园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和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市予以适当补助。在整治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含三年养管期),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原有绿化提升改造由所在区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市补助60%,其他由所在区自筹。城际铁路沿线绿化由市出资。
(五)道路整修。道路改造和土路硬铺装所需资金,从城投旧路改造资金和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中解决。在整治范围内免收占道费,收取的破路费必须用于道路恢复。
(六)管线切改。原有道路罩面、土路改造涉及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入地等各种配套管线架空入地工程,所需费用由各产权人自行解决。
(七)道路家具和交管设施规范配置。在整治范围内的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城市家具规范配置,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路灯杆、电力箱柜等更新配置和油饰,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