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担保业
支持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出资发起设立贷款担保公司。
制定和实施担保机构有效担保、及时代偿与合理收费制度,政府对担保机构给予资助和风险补偿,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整合市和区县两级担保机构设立担保集团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建立担保分保再担保制度。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合理确定担保资本金与担保贷款比例,提高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和担保融资能力。
四、加强信用贷款体系建设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推广“箱式”、“伞式”担保信用共同体和“两台一组”、“网络联保贷款”等贷款模式。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于信用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和基于多种质押方式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等融资业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为民营经济提供宽泛的信用贷款服务。
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发展资信业。积极发展资信调查评估、信用评级、信贷咨询、资产评估等组织。开发信用产品,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规范信用业务活动和操作流程,保证征信数据和信用产品的质量。
五、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航空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非证券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行股份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组织方式。支持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和租赁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发展。
六、允许股权出资创办企业和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允许股权出资和股权出质。积极推行《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和《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民营企业股权所有人可将依法持有、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可评估、可作价和可转让的股权,以作价出资额用于发起设立新公司,或在已有的公司中增资,或作为质权向债权人抵押贷款,促进民营经济和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