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民营经济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制度
组织实施民营经济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企业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民营经济年度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科技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项目审批、立项、科研、环评、土地使用和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八、加快民营经济园区载体建设
搞好民营企业成长示范基地试点工作。已批准的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工商联帮助做好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把关,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快示范基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共助、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建设管理、运作模式和融资担保等服务体系方面,探索建立高水平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市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发挥示范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园区。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企业、各股东单位,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民营经济园区运营服务公司,负责园区建设及运营服务。通过集中设立民营经济园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与指导,使园区成为民营资本的聚合体、民营企业的成长地。
九、支持涉农企业改革发展
对农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字号。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受不低于30%的限制。允许债权转股权。
支持农村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允许以农民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经济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