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条件,减免有关费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降至2000元,免交公告、年检、审计等费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十一、支持创业带动社会就业
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目标考评体系,将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列入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创业主体和创业载体发展,特别是支持各类市场、都市工业园、创意产业园、民营经济园等对创业更具有催生和孵化作用的载体加快发展。对吸纳企业较多、带动就业明显的创业载体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利用资金、场地等要素,兴办民营企业,实现正规创业。鼓励劳动者利用固定场所或非固定场所,从事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的经营活动,实现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于工商注册登记。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利用闲置厂房、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兴办“一乡一业”、“一乡一品”的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
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所有城乡劳动者。对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现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岗位补贴政策延续至2012年。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给予等额匹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展到所有创业者,初次贷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十二、推行和规范制式合同(契约)
为适应民营资本和民间资金投融资方式多元化的需要,大力推行和规范各行业的制式合同文本。首先在典当业、拍卖业、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大宗电子商务等行业,组织制订行业和专业的制式合同文本,并逐步扩大合同文本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积极帮助、指导民营企业签订好合同文本,依法界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规范经济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民办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