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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大力度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计划要增加实训比重,注重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以实现职业教育、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紧密结合。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增加发生的实训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

  (五)加大职业见习计划。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丰富职业经历,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实现就业。见习基地扩展到约3000家,见习规模约3万人。除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应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到12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

  市教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各高校要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单位和岗位信息。各高校要做好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报名组织工作。

  (六)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高校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都必须对其加强就业援助,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

  四、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全校力量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重点为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引导他们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预期。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热情周到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确保招聘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场次和规模不少于往年。

  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主动加大与重点企业的联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场活动;简化申办户籍和人才居住证的相关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帮助大学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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