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九年一月五日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保、卫生、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