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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


  第八条 普洱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具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制水厂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和卫生标准,严格操作规范,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1次,凭健康合格证上岗,发现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制水岗位。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源涵养林的活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设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自来水厂时,应将方案、投资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供水工程应布局合理、规范,其给水、用水设备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投资交付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库、输水建筑物、水厂、泵站、管道、消火栓、水表、闸阀等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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