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沟、采石、取土、堆物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道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单位和公民有义务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完好,并有权向城市供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反映公共供水设施的损坏、丢失情况以及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供水单位和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线联络机构和联系电话,以方便群众举报,并负责对受损的供水设施进行及时查明和修复。
第二十条 设立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直径500毫米(含500毫米)以上的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范围内,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从事挖沙取土和爆破作业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并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由供水单位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至用户水表外的支水管,由开发业主或用户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原则上以进户总水表为界进行划分。进户总水表前由用户投资建设的支水管按自愿原则可委托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凡供水直接到户的,户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户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