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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

  凡通过住宅管理单位间接供水到户的,从取水口至总水表(含总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总水表至户表间的供水设施由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户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维护和管理。

  对法人单位的供水,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总水表)由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进户总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凡属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的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管网布局。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居民的供水,推行一户一表制,即逐步取消居住区总表,实行装表到户,计量到户,结算到户。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的计量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

  计量水表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定期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改装计量水表,不得压、堆、占、掩埋计量水表和表箱。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并监督使用。除火警、消防演习等特殊需要用水外,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消火栓。环卫、园林、市政建设需利用消火栓用水的,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在规定地点设置水表计量用水,水费按实际耗水量向供水单位交纳。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与安全供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蓄水池、高位水箱等)应当自行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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