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开发利用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区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第十条 兴建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道路、管道、渡槽、闸坝、缆线、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必须制订渡汛方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十一条 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河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定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和护堤地。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划定。

  河道沿岸土地利用,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其他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沿岸土地的建设项目时,事先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清淤和堤防施工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者最高洪水线左右30米以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一切养殖活动。在河道管理界线两侧种植庄稼、养鱼、养鸭的尾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