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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必须限期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必须服从河道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排污和消防取水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消防取水平台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农作物,设置拦河渔具,挖筑鱼塘,弃置废土、废渣及生产生活垃圾。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或搭建娱乐设施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河造田、造地,已经围垦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整改,退耕还河。

  第二十四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五条 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二十六条 护堤护岸林木、其他绿化植被,由城市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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