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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后的城市排水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道和铺设管网永久性设置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五十年。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水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承接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建设档案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规定相应的工程设施保修期,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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