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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


  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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