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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
(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土地流转不畅以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我省部分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我省粮食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重要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我省是全国人均耕地最少的省份之一,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任务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恢复抛荒耕地生产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分类指导,组织抛荒耕地恢复耕种

  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耕地抛荒情况调查,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和承包户,区分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抛荒等不同情况,分析耕地抛荒性质和原因,对抛荒耕地建档落图,制定抛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对因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它农户进行代耕;对于水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于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而不发”的耕地,要采取依法收回、二次招商等各种有效措施,对已办理征用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户或集体复耕,未办征地手续的一律照常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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